兴安盟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 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3〕56号)和《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的通知》(内消协字〔2023〕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意识,树立消费者至 上理念,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逐步健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服务业服务水平和标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优势,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及时受理并处理反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经营者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履 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经营行为自律规范,消费维权 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纠纷处理率、成功率、消费者满意率显著提高。
各旗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根据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开展调研考察,优先选取流通领域经营主体较为集中的封闭式半封闭式区域开展创建工作,如商业步行街、商业综合体、日用品综合商场、行业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认知度、商业交易繁荣度和日常人流量等因素。按照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原则,选取达到消费安全、消费质量、消费价格、消费服务、消费维权更放心等相应要求的街区(商圈)。
(一)组织建设
1、区域内应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管理制度,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2、区域内应开展放心消费建设培训,管理人员和经营从业人员知晓放心消费建设主要内容。
3、区域内经营主体证照和放心消费承诺应展示于经营所
醒目位置,并履行承诺事项。
(二)消费环境
1、区域内主要入口、公共场所等处应通过固定 led 屏幕、 灯箱、横幅、公告栏、海报等形式进行放心消费创建公益宣传,
宣传标识标牌宜融合地域文化、凯发k8娱乐登录k8凯发下的文化、品牌文化。
(三)质量安全
(四)明码标价
(五)维权保障
1、区域内应设有消费维权服务站或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
建立消费纠纷首问责任制。
2、区域内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不应发生 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事件,近两年内未受到与消费相关严重
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满意服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的创建主体,应向所属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提交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
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按照创建要求对申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的区域进行实地或书面评估审核,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推荐申报至盟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
盟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依据申报条件和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标准(附件3),对申报材料组织合规性审查后批准创建,相关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备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应对参与建设活动的区域采取 实地走访、现场检查、询问了解和消费体验的方式开展检查,检 查内容包括主体信息、标识展示、应知应会、规范经营、环境整
洁等内容。
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媒体曝光消费事件影响较坏的,视情 况作通报批评或工作约谈。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放心消费示范标记: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置不当的,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经营主体停业或经营异常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七)主动申请退出或被认定已达不到建设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全面开展动员,结合各旗县市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形式和要求,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正式施行阶段(2023年7月10日前)
1、全盟在盟委、行署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全力指导组织经营者进行承诺申请。此项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列入今年重点工作,每个旗县市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1个。在此基础上鼓励发展更多符合标准的区域。
2、全盟联动,加强统筹指导,压实责任,在主要商业集中区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力争把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打造成“放心消费在内蒙古”的亮丽风景线。
(三)宣传公示阶段(2023年8月1日前)
通过自治区及盟内主流媒体、新媒体等途径对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进行公示并正面宣传报道,以承诺促消费,进而带动更多街区(商圈)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
(四)阶段性总结阶段(2023年8月25日前)
全盟对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活动总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对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分析点评、推广,查找不足和问题,不断优化创建活动的开展,扩大创建活动的范围。